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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与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邹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24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地址:惠州市演达大道14号云天华庭首层。法定代表人:罗涛。委托代理人:余文欢、谢松富,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现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与被告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以与被告邹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南支行负担。审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