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赵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赵广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435号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麒麟新村黄梅路400、402、404号首层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827471318。负责人:童友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鹏,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瑶族,系原告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江美,女,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告:赵广珍,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赵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洁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