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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子宇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子宇,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子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古交中心,、152XXXX****。法定代表人闫国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刘子宇因社会保险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181民初33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概述原审裁定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着重对原审裁定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评论)。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一,撤销古交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181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古交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此句不写)。审判长  孙云英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