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17高占华与曹状明、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占华,曹状明,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高占华,男,汉族,1945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曹状明,男,汉族,1966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鞠松林,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生。本院受理的高占华与曹状明、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靖江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占华与曹状明、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