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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明山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山,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210号申请人:朱明山,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云龙区铜山路康怡家园72号。法定代表人秦毅纲,该公司董事长(已故)。朱明山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1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2、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已被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4、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下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康怡佳园奥运城B8-2701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手续。5、2017年4月19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