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向明发与向邦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明发,向邦孝,向明发,向邦孝,向明发,向邦孝,向明发,向邦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向明发,男,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向邦孝,男,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向明发与被执行人向邦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6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明发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执行标的款31721元,申请执行人向明发同意以26000元了结,被执行人向邦孝必须于2017年4月22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费376元由被执行人向邦孝承担。现被执行人向邦孝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明发标的款26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7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