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锋与邢金忠、陈卫思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锋,邢金忠,陈卫思,袁志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776号原告:田锋,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经常居住地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邢金忠,又名邢忠,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陈卫思,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顺市乐安县。被告:袁志忠,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顺市乐安县。原告田锋与被告邢金忠、陈卫思、袁志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6日,原告田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锋撤诉。案件受理费6207元,减半收取3103.5元,由田锋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平人民陪审员 罗正明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