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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四平与张尚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四平,张尚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余四平,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张尚必,男,194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四平与被执行人张尚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尚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四平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迪松审判员  叶云海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