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刘尊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尊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740号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尊贵,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原告中氢联合能源(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尊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七年四��十九日书记员 李汭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