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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刘尊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尊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740号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尊贵,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原告中氢联合能源(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尊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氢联合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七年四��十九日书记员  李汭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