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治文与余道红、常德市海德鸿运保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治文,余道红,常德市海德鸿运保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383号申请人郑治文被执行人余道红被执行人常德市海德鸿运保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道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道红、常德市海德鸿运保健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治文故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道红、常德市海德鸿运保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