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旭东、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旭东,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财保39号申请人:韩旭东。被申请人: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申请人韩旭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滨国用(2011)第xx**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滨州青藤苑大饭店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滨国用(2011)第xx**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韩旭东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兴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