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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9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公宁与赖敏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公宁,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9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公宁。委托代理人杨响坤,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敏,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自2015年6月28日起按24%/年标准支付利息至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即2016年6月18日止。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除发现被执行人在梅州市登记有一台粤MJ36**号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期间,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2、冻结被执行人现有在中国工商银行46034账号、平安银行20000701账号,实际冻结存款60.74元;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经过多方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4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查证结果,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