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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荆州城南开发区宋飞蔬菜经营部、湖北省荆州监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城南开发区宋飞蔬菜经营部,湖北省荆州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州城南开发区宋飞蔬菜经营部,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凤凰路38号梅园市场内。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监狱,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李路*号。负责人彭长虹,该监狱政治委员。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荆州城南开发区宋飞蔬菜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监狱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监狱的银行存款21788元。至此(2016)鄂100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0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敏审 判 员  万卫军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