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金振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金振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金振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20号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超,该公司员工。被告邯郸市峰峰金振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峰峰金振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