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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邸福平、邸轩珍与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箱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福平,邸轩珍,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箱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24号申请执行人:邸福平,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申请执行人:邸轩珍,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箱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箱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反生,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邸福平、邸轩珍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箱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箱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17年2月17日其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00元,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晋0110执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小兵审判员  马国伟审判员  李默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