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金澎与郑智周、郑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澎,郑智周,郑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4952号原告:刘金澎,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智周,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淑琴,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刘金澎与被告郑智周、郑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智周、郑淑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金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郑智周、郑淑琴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郑智周、郑淑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4日,郑智周因生意需要向刘金澎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刘金澎收执,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嗣后,郑智周拒不偿还。郑淑琴与郑智周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共同偿还。庭审中,刘金澎将利息请求自愿调整为自起诉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郑智周、郑淑琴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刘金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查明,郑淑琴与郑智周于2003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郑智周向刘金澎借款30000元,该事实有郑智周出具给刘金澎的借条及刘金澎的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郑智周应当偿还。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属于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贷款,现刘金澎要求郑智周支付自起诉日即2016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郑智周向刘金澎借款的行为发生在郑智周与郑淑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郑智周、郑淑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确系郑智周之个人借款,因此,郑智周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郑智周与郑淑琴的共同债务,郑淑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郑智周、郑淑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刘金澎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智周、郑淑琴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刘金澎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郑智周、郑淑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千 钟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荣 华速 录 员 黄 玮 丽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