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秋芬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芬,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初56号原告:张秋芬,女,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02号。法定代表人袁学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芬诉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芬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秋芬负担。审判长 陈晓军审判员 程 怡审判员 吴郁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