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自明、邱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自明,邱志友,张金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618号原告: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东峰镇南桥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052346986E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旭,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明,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邱志友,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张金宏,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明、邱志友、张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