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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自明、邱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自明,邱志友,张金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618号原告: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东峰镇南桥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052346986E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旭,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明,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邱志友,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张金宏,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明、邱志友、张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建瓯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