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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洪高超与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高超,李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洪高超,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朋,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高超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朋给付案件款4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6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朋先交纳案件款7872元,执行费628元,剩余案件款从2017年5月起每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洪高超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至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洪高超对此无异议,故该案应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