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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杰诉被告织金县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织金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2行初63号原告刘杰,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被告织金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人杨立新,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织金县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中,原告刘杰以本案诉讼请求达不到维权目的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 判 长  高 叶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妮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