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执1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松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尹纯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廷,尹纯付,范存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1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松廷,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尹纯付,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范存喜,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原告张松廷与被告尹纯付、范存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松廷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衣物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0,300元;二、被告尹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松廷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租床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115,159.60元;三、被告范存喜对被告尹纯付上述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04.12元、其他诉讼费260元,合计人民币5,264.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尹纯付、范存喜负担。因义务人尹纯付、范存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张松廷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尹纯付、范存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尹纯付、范存喜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尹纯付、范存喜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尹纯付、范存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尹纯付、范存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9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