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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方心俊、方心群等与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心俊,方心群,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本姚,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叶集试验区鑫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180号原告:方心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方心群,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信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11号润安大厦B座902室。法定代表人:沈井权,总经理。被告:彭本姚,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松周,总经理。被告:叶集试验区鑫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观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彭保友,总经理。原告方心俊、方心群与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本姚、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叶集试验区鑫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方心俊、方心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本姚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39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合计189000元;2.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叶集试验区鑫友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1日,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本姚与原告方心群签订《工程班组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方心群负责叶集步步高花园3号楼瓦工施工任务,后原告方心群将叶集步步高花园3号楼瓦工施工任务交由原告方心俊负责具体施工。原告方心俊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场进行施工,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6年1月28日,经原告方心俊与叶集步步高花园小区二期工程3号楼项目部最终结算确认,下欠原告劳务工资款30多万元。2016年2月5日,被告彭本姚支付原告方心群劳务工资1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本姚催要剩余欠款15万元未果。经调查核实,叶集步步高花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单位为叶集试验区鑫友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承包的叶集步步高花园小区二期3号楼瓦工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本姚应当支付劳务工资,被告拖欠支付劳务工资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公司、叶集试验区鑫友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涉案工程即步步高花园小区3号楼位于六安市叶集区,故本案应由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