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司勇与张传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司勇,张传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050号原告:郑司勇,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传春,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郑司勇与被告张传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郑司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工费2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诉状中被告住址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司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国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