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丁希毅与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毅,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84行初1号原告丁希毅,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宁安市。被告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宁安市。负责人赵晓新,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希毅不服被告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丁希毅以与被告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希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丁希毅负担。审判长 关继伟审判员 刘 钰审判员 孙国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