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70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晗(特别授权代理),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亮(特别授权代理),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政府法制学会会员,住鄄城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文人民陪审员 李肃东人民陪审员 吴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