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于某诉于某1等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790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38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1(系于某大女儿),女,汉族,53岁,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2(系于某二女儿),女,汉族,52岁,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3(系于某三女儿),女,汉族,49岁,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4(系于某大儿子),男,汉族,46岁,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于某5(系于某小儿子),男,汉族,43岁,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于某诉被告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