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袁朝杰与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潘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朝杰,潘光强,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272号原告:袁朝杰,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潘光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2085753P。法定代表人:郑宏宽,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袁朝杰与被告潘光强、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袁朝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朝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朝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朝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朝杰负担。审判员 周兆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