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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海全与被告谢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全,谢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3187号原告:魏海全。被告:谢燕飞。原告魏海全与被告谢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海全、被告谢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海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被告谢燕飞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又从原告处多次借款,截止2015年8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8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载明“欠条78000元谢燕飞8月22日”。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3000元和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被告谢燕飞承认原告魏海全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谢燕飞偿还原告魏海全借款5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谢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