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执裁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晓会与高琪、李丙军、冯玉存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会,高琪,李丙军,冯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会。被执行人高琪、李丙军、冯玉存等三人。本院在执行张晓会与高琪、李丙军、冯玉存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对被执行人高琪、李丙军、冯玉存等三人名下财产查询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高琪、李丙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冯玉存名下的存款扣划至承德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已兑付申请人张晓会。在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所查封的占地补偿款案外人何继玉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