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9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与被申请人于百顺、宫玉玲、张生、田雨川、尹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民初1983-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于百顺,宫玉玲,张生,田雨川,尹连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83-2号申请人:王文,男。被申请人:于百顺,男。被申请人:宫玉玲。被申请人:张生,男。被申请人:田雨川,男。被申请人:尹连科,男。申请人王文与被申请人于百顺、宫玉玲、张生、田雨川、尹连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雨川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桥东南街商业楼(共有人:赵素珍,房权证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文以王春宇所有的围场镇锥峰路西广原商务酒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雨川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桥东南街商业楼(共有人:赵素珍,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