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检察院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文锋危险驾驶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刑终86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文锋,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辩护人敬远鹏,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向贵权,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文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川13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事实认定不当,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文锋及其辩护人敬远鹏、向贵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文锋无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莉审判员 王锐审判员 陈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