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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丙会、杨全生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丙会,杨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刑初30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丙会,男,1951年1月4日出生,山西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又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全生(小名杨三牛),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山西省人,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艳刚、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以来,武忠明(已判)伙同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等人在晋源区新庄村、清徐县栆坪村等地组织二三十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6月24日下午,在栆坪村赌博时,被清徐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丙会具有两次劣迹、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丙会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全生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全生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杜丙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全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以来,武忠明(已判)伙同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等人在晋源区新庄村、清徐县栆坪村等地组织二三十名参赌人员以掏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被告人杜丙会非法获利1100元,被告人杨全生非法获利500元。6月24日下午,在栆坪村赌博时,被清徐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亲属代其分别将非法所得1100元、500元缴纳。被告人杜丙会于2016年12月1日到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被告人杨全生于2016年12月7日到清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另,被告人杜丙会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又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又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讯问武忠民(明)、白五儿、杜丙会、杨全生笔录、公安机关询问梁计福、彭超群、文爱丽、李春秀、武美刚、牛润平、成增光、赵建文、岳二忠笔录、李春秀、梁计福、白五儿、武忠民、白五儿辨认笔录、查获经过、在枣坪村大槐树下赌博时查获后的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梁计福、彭超群、文爱丽、李春秀、武美刚、牛润平、成增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白五儿放贷情况、清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晋源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前科劣迹调查表、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并公晋行罚字[2011]第0002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并公行罚决字[2013]第00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晋01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赌博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杜丙会、杨全生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丙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全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杜丙会非法所得1100元、被告人杨全生非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郑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成素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