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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62号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法定代表人贺天江,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涛,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王法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守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守文,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英贝特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英贝特杰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622元,减半收取为25311元,由原告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冯 昊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晓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