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祥、钱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祥,钱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96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祥,男,194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钱海林,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祥与被执行人钱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612.1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4、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履行执行款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3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喆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