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郑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郑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435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藕塘村拆迁恢复楼3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895401-6。负责人:张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江,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郑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