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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现坤与任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坤,任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262号原告:杨现坤,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任贺伟,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杨现坤与被告任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现坤撤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杨现坤负担,保全费33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婧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