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现坤与任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坤,任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262号原告:杨现坤,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任贺伟,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杨现坤与被告任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现坤撤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杨现坤负担,保全费33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婧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