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玲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玲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24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英,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玲秀。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玲秀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5000元;2.判令被告黄玲秀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元;3.判令被告黄玲秀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9210元(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并要求被告黄玲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时止);4.判令被告黄玲秀承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为参与了垫付宝的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被告黄玲秀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后,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担保函。2015年4月3日,被告黄玲秀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消费15000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替被告黄玲秀垫付了该款。被告黄玲秀逾期拒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孙文富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