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彭长龙申请执行蓝千军、曾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龙,蓝千军,曾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彭长龙被执行人蓝千军被执行人曾玉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字15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千军、曾玉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蓝千军、曾玉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315394元(执行费152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