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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许启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许启凤,王红梅,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特54号申请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三八乡何家村淮河西路北侧。负责人:孙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歆音,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许启凤,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红梅,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邱敏,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与被申请人许启凤、王红梅、邱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对被申请人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偿还申请人债权本金6910449.08元及利息1165131.42元;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2014年6月24日,宿州市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利率为年利率8.40%。2014年6月24日,许启凤、邱敏、王红梅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抵押期限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合同约定:借款人用许启凤、邱敏、王红梅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房产分别位于宿州市胜利路××交叉口西南角××家××下××#楼××室、××室,房地产权证:宿字第××号、宿字第××号,合计借款额度700万元,利息按当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按月结息。该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如逾期还款,被申请人应在原利息的基础上增加给付50%的罚息,如贷款人通过诉讼行使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办理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证号为宿字第201404166号。申请人于2014年6月25日给付被申请人借款700万元,被申请人收款后出具借据。现该款已到期,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审查期间,依法向被申请人许启凤、邱敏、王红梅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所诉称的借款事实、抵押担保事实及尚欠金额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24日,借款人宿州市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宿州市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购买原材料向贷款人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止,借款利率以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直至借款到期日)确定,借款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日内上浮50%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上浮50%计收罚息,60天以上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期间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借款,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的,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等。2014年6月24日,申请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抵押权人)与被申请人许启凤、邱敏、王红梅(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同意以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复兴路交叉口西南角明丽家天下1#楼0103室、0104室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00万,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务的一切费用。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方式抵押,用途购买原材料,借款金额700万,利率种类年利率,合同利率8.4%,结息方式按月计息,借款日期2014年6月25日,到期日期2015年6月24日。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404166号),他项权利人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将700万人民币汇入宿州市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至2017年1月13日,借款人宿州市诚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910449.08元、罚息1165131.42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许启凤、邱敏、王红梅名下坐落于宿州市胜利路复兴路交叉口西南角明丽家天下1#楼0103室、0104室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404166号)各一套。申请费8000元,由被申请人许启凤、邱敏、王红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