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43号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世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巍,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