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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韩蓉蓉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蓉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53号原告韩蓉蓉,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地址:济源市济水大道西段北2号。负责人刘宪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整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蓉蓉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分公司、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人民陪审员  刘菊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