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益民、褚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民,褚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黄益民,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褚福强,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黄益民与被执行人褚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