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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梁春兰、王世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春兰,王世忠,王振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梁春兰,女,1941年6月3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现住榕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榕江县古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世忠,男,193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榕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振奎,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榕江县。再审申请人梁春兰因与被申请人王世忠、王振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梁春兰于2017年4月14日以该案纠纷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且其他共有人张海英已向法院起诉。因此,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梁春兰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且未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再审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春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石庆坤审判员  张吉红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仙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