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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连河珍、冯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河珍,冯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592号申请人:连河珍,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沙县,被申请人:冯尤美,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河珍与被申请人冯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河珍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尤美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蝶翠山水11幢2-902室房产。申请人连河珍提供银行存款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连河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尤美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山水××室房产,保全价值以3万元为限。二、冻结申请人连河珍的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大金湖灵通卡,卡号:62×××30),保全价值以3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连河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永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琳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