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袁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袁相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33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负责人:谌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男,1987年6月1日出生。被告:袁相清,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被告袁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7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