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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瓦房店分公司与被告曲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瓦房店分公司,曲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752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瓦房店分公司负责人:韩新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锦,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福伟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瓦房店分公司与被告曲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瓦房店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瓦房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瓦房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