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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开通、邱清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开通,邱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开通,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邱清明,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开通与被执行人邱清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1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邱清明的银行存款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邱清明名下在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安支行仙山分理处的存款账户,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邱清明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邱清明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邱清明名下房产为长兴县泗安镇白莲村薛家塘自然村的自建房,该房屋为宅基地用房,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柏凌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