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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10641号原告:李新民,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人代理人:李天润,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现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程淑辉,职务,经理。原告李新民与被告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民及委托代理人李天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0元;2、涉及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取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4年10月16日由吴长松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务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承包的北京通州潞城景苑二期回迁楼扩大工程的劳务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建筑面积(或)工程量约10万平方米。当日吴长松代表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潞城景苑项目施工合同定金五万元整人民币”,收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2、被告至今没有将北京通州潞城景苑二期回迁楼扩大劳务工程交给原告施工,现该工程已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依照相关法律,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新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证实其主张,因被告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李新民提交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另被告公司监事亦即合同签订人吴长松到庭证实了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6日由吴长松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务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承包的北京通州潞城景苑二期回迁楼扩大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对建筑面积、结算方式、施工期限、工程质量等均做出规定,签字生效当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了50000元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后,为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新民交来潞城景苑项目施工合同定金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之后,被告至今没有将北京通州潞城景苑二期回迁楼扩大劳务工程交给原告施工,现该工程已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均予推拖,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已签订了书面合同,此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李新民定金1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天津程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葛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  雨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