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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斌杰与常伟、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杰,常伟,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斌杰。被执行人常伟。被执行人蹇丽,系被执行人常伟的妻子。本院在执行李斌杰与常伟、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斌杰于2017年2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斌杰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