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斌杰与常伟、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杰,常伟,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斌杰。被执行人常伟。被执行人蹇丽,系被执行人常伟的妻子。本院在执行李斌杰与常伟、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斌杰于2017年2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斌杰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