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安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路229号。法定代表人:郭保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安秀珍,女,汉族,1937年1月5日出生,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关注公众号“”